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兵0203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和静县某公司。
被执行人:新疆某公司。
申请执行人和静县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兵0203民初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静县某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某公司支付案件款424490元,被执行人新疆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267元。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新疆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5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和静县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某公司就案款424490元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兵0203执29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