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兵0203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和静县某某公司。 被执行人:新疆某某公司。 申请执行人和静县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兵0203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某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静县某某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某某公司支付案件款376955元,被执行人新疆某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267元。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新疆某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5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和静县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某某公司就案款376955元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兵0203执29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