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801民初10446号
原告:吐鲁番市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大河沿镇三十区(自来水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袁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大厦619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原告吐鲁番市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吐鲁番市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吐鲁番市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