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旺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峰柏力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执保2808号
申请人:峰柏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熹涌村委会伦教工业区新熹三路北东侧D区4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0811987E。
法定代表人:徐永健。
被申请人:***,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申请人:广州市旺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永兴志记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74793728。
法定代表人:臧亮亮。
被申请人:万青雨,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峰柏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旺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万青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峰柏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旺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万青雨名下价值629660.35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旺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万青雨名下价值629660.3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富长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 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