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旺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旺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9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旺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臧亮亮。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峰柏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健。
原审被告:汤云堂,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上诉人广州市旺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峰柏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汤云堂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5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分别于2021年12月3日、2021年12月7日向上诉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旺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国生
审 判 员 黄 钜
审 判 员 王 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钟紫琦
书 记 员 何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