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2财保74号
申请人:绵阳旭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高新区路南工业区5幢1-4层。
法定代表人:薛黎,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科学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兵。
申请人绵阳旭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204932.71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号:2308××××3657,开户行:工行绵阳市科学城支行一分处。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旭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932.7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45元,由申请人绵阳旭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筱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宗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