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执184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区宝耳路2号(龙潭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朝学。
被执行人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山路6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川0108民初64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现申请人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08执18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萍
审判员 范 伟
审判员 舒友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植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