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4民初1942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8日,住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山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