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4民初1943号
原告:谢明,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山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谢明与被告四川高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谢明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明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975元、征收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谢明负担。
审判员谌臻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冯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