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终10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0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粤鹏公司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显示,粤鹏公司于新广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已将住所地变更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3007号国际科技大厦2701”,并在相关监管网站上进行了公示,而新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粤鹏公司住所地仍为旧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路天安车公庙工业区天经大厦F3.83DA”。而且,从新广公司提交的律师函邮单来看,其在此前已经知悉粤鹏公司住所地变更的事实。新广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供粤鹏公司的正确送达地址,使得一审法院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并导致粤鹏公司未能参加一审诉讼,造成对粤鹏公司合法诉讼权利的剥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01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1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