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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陈某;某有限公司;曹某;任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藏25民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腾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汉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上诉人任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有限公司、郭某、陈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2024)藏2526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某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因本案当事人私下达成赔偿协议,特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任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5元,减半收取907.5元,由上诉人任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