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伦源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9民初846号之一
原告: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盛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1706265T。
法定代表人:杨林,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兴,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婷,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伦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竹园镇白云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460522546。
法定代表人:朱浩瑞,重庆市伦源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伦源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34元,由原告重庆大众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134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严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郝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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