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黎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西南宁黎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826民初48号 原告:***,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 被告:***,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广西南宁黎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省南宁市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第6幢10层1026—102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0874188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西南宁黎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佐江琴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朱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