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826民初46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
被告:***,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广西南宁黎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省南宁市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第6幢10层1026—102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0874188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西南宁黎工锅炉压力容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佐江琴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朱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