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91民初931号
原告:山东国能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832199597,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山博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9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宁众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0890460Y,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西浦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济宁任城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国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众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国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国能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能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3元,由山东国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