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6民终27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5)闽0681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甲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