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2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北门乡沽塘村大官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72442522D。
被执行人:**,男,1985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赣1102民初577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04月14日,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长期履行当中,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具备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1102执12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峻豪
审判员 付林源
审判员 胡 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琪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