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2民初2870号
原告: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地址:上饶市信州区恒基中心9楼博测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72442522D。
法定代表人:邱模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红,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铜钹山大道北侧(第十一小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676174XA。
法定代表:王为银,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西建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俞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