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民初25号
原告:河南省聚龙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44C8CD81。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53年3月1日,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驻马店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南海路南海派出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3X4UQP65。
法定代表人:**,女,汉族,1983年5月8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河南省聚龙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聚龙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愿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聚龙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收取561元,由原告河南省聚龙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