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省聚龙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303民初1937号 原告:河南省聚龙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信臣路与312国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44C8CD81。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53年3月1日,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驻马店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南海路南海派出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3X4UQP65。 法定代表人:**,女,汉族,1983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仓库路二巷29号附9号,身份证号码:412801198305080342。 被告:**,女,汉族,基本信息同上。 原告河南省聚龙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驻马店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聚龙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驻马店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装载机月供款36,000元并支付2019年10月15日至本案起诉之日的违约金16,382元;2、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被告以分期付款形式从原告处购买龙工牌装载机1台,该机型号LG50NG,出厂编号:LFJ050NCCJBB11512;合同约定该机总价款为34万元,首付11万元,下欠230,000元分10个月还清,被告**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生效后,原告履行了装载机的交付义务。而被告自2019年10月15日起开始拖欠月供款36,0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驻马店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及被告**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河南省聚龙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系从事工程机械及配件销售等业务的经营企业。2019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驻马店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形式从原告处购买龙工牌装载机一台,该机型号为LG50NG,出厂编号:LFJ050NCCJBB11512。车辆总价款340,000元,首付110,000元,余款分10期支付,每期23,000元;违约责任约定:乙方(购车方)未按约定支付欠款,应向甲方(卖车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逾期还款金额为欠款总额,按日3‰计算。被告**自愿为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未清偿货款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行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装载机,被告支付首付款后按月支付月供,其中第9期欠月供13,000元,第10期23,000元未支付,共计36,000元。原告追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担保书及还款承诺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驻马店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购车方,未依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购车款构成违约,原告据此要求被告驻马店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下余购车款并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自愿提供担保,应对驻马店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被告原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逾期还款金额为基数,按日3‰计算。现原告自愿降低违约金请求,请求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逾期还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0月15日支付至本案起诉之日,计16,382元,并放弃此后产生的违约金。该请求系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聚龙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36,000元; 二、限被告驻马店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聚龙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382元;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及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