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达鑫电梯有限公司

沧州天瑞玛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达鑫电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献民初字第1474号 原告沧州天瑞玛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哈尔滨达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沧州天瑞玛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5元,减半收取12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