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606民初47680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酒楼,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投资人:***。
被告:***。
被告:***。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酒楼(以下简称某酒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2883.38元及违约金10066.16元(以合同不含税总价328333.38元为本金,自2024年5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10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7200元;3.确认原告就被告某酒楼的案涉专用箱变800kVA配电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352883.38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4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某酒楼签订了《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某酒楼的专用箱变800kVA配电工程,合同含税总价为357883.38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开展项目施工,工程已于2024年5月21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分18个月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某酒楼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19882.41元,但被告某酒楼至今仅支付5000元,欠付原告工程款352883.38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某酒楼支付,但被告拒不支付。
案涉工程属于房地产开发的“三通一平”工程,是房地产开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工程价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畴。
被告某酒楼为个人独资企业,被告***作为现投资人、被告***作为原投资人,债务系被告***任投资人期间产生,投资人变更不能免除被告***补充清偿责任,被告***和被告***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被告均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三被告均未提交证据。三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均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具体证明内容在下文中再作详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被告某酒楼成立于1998年5月27日,其公司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2014年10月23日,被告某酒楼的投资人从曾某变更为***。
2024年7月31日,被告某酒楼的投资人从***变更为关某。2024年8月13日,被告某酒楼的投资人从***变更为***。
2024年4月16日,被告某酒楼作为甲方(发包人)、原告作为乙方(承包人),双方签订《广东某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某酒楼专用箱变800kVA配电工程,工程内容为安装800kVA箱变一台及其相关辅助工程、验收送电等,工期为40个日历日,自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5月25日,含税合同总价为357883.38元。
合同第8.9条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供电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第10.1条约定,本工程价款分18个月支付,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每月5日前支付人民币19882.41元。
合同第11.6条约定,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外,还应支付守约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024年5月21日,涉案工程经供电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被告某酒楼在该《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的“客户确认检验意见”栏盖章确认。
2024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某酒楼移交涉案配电工程资产,双方签订《某酒楼专用箱变800kVA配电工程资产交接清册》。
2024年9月29日,被告某酒楼向原告转账5000元,附言为“太和庄箱变工程款”。
此后,被告某酒楼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2025年8月27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因委托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而支出律师费17200元。
以上事实,还有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审查,《广东某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原告与被告某酒楼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主张权利、履行义务。被告某酒楼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以致引起本案纠纷,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全部尚欠工程款的责任。被告某酒楼既未到庭抗辩,也未提交反证证明实际尚欠工程款金额并非原告诉请金额或涉案工程在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诉请被告某酒楼支付尚欠工程款352883.38(357883.38-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某酒楼今未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客观上造成了原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经济损失。现有证据显示,被告某酒楼连约定的第一期款项亦未足额支付,现原告诉请从2024年5月6日起按LPR计收违约金,并未加重被告***违约时可以预见的经济负担,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17200元,原告诉请由被告某酒楼承担,符合《广东某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第11.6条的约定,且律师费金额合理,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广东某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原告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原告对涉案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告诉请在欠付工程款352883.38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的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原告还诉请被告***、***对被告某酒楼的涉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明确其该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现有证据显示,被告某酒楼的投资人自2024年8月13日至今的投资人为被告***。原告诉请被告***对被告***的涉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但是,原告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作为被告***的历史投资人之一在被告某酒楼变更投资人之时存在不合理转让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诉请被告***对被告某酒楼的涉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酒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2883.3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实际尚欠工程款为基数,从2024年5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酒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7200元;
三、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在工程款352883.38元范围内对《广东某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所指向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酒楼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2.24元,财产保全费2420.75元,共计9422.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酒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