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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6民初2642号 原告:广东某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 被告:深圳东励成方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某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佛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深圳东励成方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297833.5元及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到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进行计算);2.判令被告深圳东励成方某某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全部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5日,广东某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广州东原容桂印阅府项目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书约定易达公司为被告某某公司的广州东原容桂印阅府项目永久用电工程提供施工,被告某某公司需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总价为4081061.39元。合同书签订后,易达公司已按照约定为被告某某公司该项目提供了工程安装、施工。现该项目工程于2021年11月9日经供电局验收合格。被告某某公司仅向易达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被告某某公司现欠易达公司工程款3297833.5元(不含质保金),易达公司曾多次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但被告某某公司拒不支付。易达公司已于2022年11月15日被原告广东某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注销,由原告承接易达公司的债权债务。另,被告某某公司系被告某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法人股东,应对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首先,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只是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实际结算过程中应当以实际的施工量为准。其次,双方的办理结算过程中原告没有按照合同条款的第6章工程造价条款就争议的线缆部分提交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资料,没有尽到合理的结算义务,因原告超出竣工范围外主张的额外款项达224600元,导致双方迟迟不能完成结算。并且导致被告不能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28章的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鉴于原告在结算过程中存在的上述过错,因此,合同结算款及工程款不能得到及时支付的责任,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原告承担。 本院向被告某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某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某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件进行核对的部分,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5月15日某某公司作为发包人、易达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广州东原容桂印阅府项目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固定总价4081061.39元。合同文件组成包含招标图纸及材料样板、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遗。对于工程造价的计价基础,双方在专用条款予以约定,本招标工程的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双方制定《广州东原容桂印阅府项目永久用电工程清单编制及报价说明》,该清单工程项目及工程量根据《佛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原印阅府变配电工程20210318》图纸实际工程量计算,承包方根据自己实际施工水平报价,固定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得因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产生差异而调整单价。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作为工程管理参考依据,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也不承担其缺陷责任。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涉及费用增减,需单独报发包人审定同意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对于“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双方约定,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经发包人及有关单位同意实施,由此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引起工程费用减少由甲乙双方各受益50%,缩短或延长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关于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任务单引发的费用增减额=变更前后对应工程量增减费用+返工费用。工程款支付:主要设备到现场后,付至合同金额的40%;全部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金额的75%;验收通电后,次月付至合同金额的85%;结算完成并提交竣工归档资料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7%;留合同金额的3%做为质保金,质保期从项目集中交付业主次日开始计算。两年质保期满,承包人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并向发包方或发包方指定单位提交全套质保金清退资料后,无息退还。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且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符合城建档案馆和合同要求的所有竣工资料后,承包人应在30日内向发包人申报完整的结算资料,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应在90日(消防、景观在1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核实及审核工作。 2021年11月9日供电企业容桂供电所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中确认竣工检验意见为合格。 2022年3月31日被告某某公司向易达公司出具《承诺函》,内容显示“贵司承接我司的东原印阅项目用电工程,应付进度款306.08万,2022年1月已付300万,其中现金60万,半年期商票240万,剩余应付未付6.08万”、“我司承诺:1.半年期商票240万于2022年7月30日以后可如期兑换。2.剩余应付未付6.08万于6月25日前支付……4.余下所有工程款(质保金除外)应按照合同约定,在结算完成并提交竣工资料归档后一次付清”。2022年7月24日由被告开具的票面金额共计240万元的电子商业汇票承兑情况为“提示付款已拒付”。 2022年11月7日易达公司工作人员向被告某某公司工作人员提交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结算报审价为4081061.39元。结算资料目录中显示并未包含技术洽商单等合同外的签证文件,报审金额与合同固定包干价一致。 2022年11月15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准予易达公司注销登记,易达公司由某某公司吸收合并。被告某某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独资股东为某某公司。 2023年5月被告某某公司工作人员结合招标图纸及原告报送的竣工图纸,提出招标图纸中对永久用电外揽的敷设列明型号规格为ZR-YJV22-8.7/15kV-3x300,工程数量为384米,含税综合单价为841.2元;竣工图纸中相对应项目电缆敷设的型号规格为ZR-YJV22-8.7/15kV-3x240,工程数量为94米,含税综合单价为774.66元;招标图纸与竣工图纸该项差额为224652.27元。原告对实际施工与招标图纸存在上述差异并未提出异议,但认为合同为包干价,不应该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庭审中原告认为该部分工程量的变化系施工工艺的调整,进行了优化。 原告确认收到被告的已付款是660796.04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款项,认定如下: 关于应付款项的确定。易达公司作为施工承包人,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广州东原容桂印阅府项目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合同条款的拘束。签订《广州东原容桂印阅府项目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后易达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竣工后通过了验收,现工程已经实际送电投入使用,被告某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工程结算相关条款内容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及给付。从事实查明可知,双方对应付工程价款的争议在于未按招标图纸内容施工的部分是否应给付工程款,对此试分析如下:首先,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一般是指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生合同修改或者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格结算工程款。其次,从双方确认的工程施工情况可知,实际施工中永久用电外缆项目的材料型号及施工数量都较招标图纸中的预算有了大幅度的改变,故双方在签约时作为包干价计价依据的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产生了较大的变化,该部分并未按招标图纸进行施工,属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与原约定产生的变更,故被告某某公司抗辩相应结算数额应予以调整,具有事实基础,本院予以认可。最后,双方争议施工项目施工内容虽进行了变更,但质量亦验收合格,被告某某公司已接收并投入实际使用,故对该部分变更应视为实际的认可。原告主张该部分未按招标图纸内容施工,属于施工工艺的调整,进行了优化处理;结合双方约定,对于承包人使用特殊工艺引起工程费用减少由双方各受益50%,虽易达公司施工时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完备的申请手续,但鉴于施工结果已被认可及接收,对于该部分易达公司进行优化施工的部分,产生的工程价款224652.27元,作为工程优化后获得的利益,按约定由承发包双方按50%受益,故发包人某某公司应就该部分优化工程产生的利益向原告支付224652.27元×50%=112326.14元。综上,已完工总价款为4081061.39元-(224652.27元×50%)=3968735.26元,减去已付款660796.04元,即未付工程款为3968735.26元-660796.04元=3307939.22元,因质保期尚未届满,故应付工程款为3307939.22元-(4081061.39元×3%)=3185507.38元。 关于违约责任的确定。对于原告请求的违约金,从事实查明内容显示,易达公司已于2022年11月7日将结算资料交付给被告某某公司审核,原告并未否认竣工图与招标图存在工程量差异,双方仅是对结算方式存争议,被告某某公司以原告未提交未施工部分的结算资料为由,抗辩并未逾期支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某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在《广州东原容桂印阅府项目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故本院对该部分违约责任酌定为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关于付款主体的确定。被告某某公司为被告某某公司的独资法人股东,两被告对于证明某某公司财产独立于某某公司财产,负有举证责任。至庭审辩论终结前,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方面的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请求被告某某公司作为独资股东对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东励成方某某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85507.3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实欠金额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某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82.67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182.67元,由原告广东某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82.67元,被告佛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东励成方某某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