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执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大宏山工业区F座首层地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618367031G。

法定代表人:何玉成。

被执行人:***,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需协助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办理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明国路77号3座602房、603房、605房、3205房(地址明细详见判决书)这四套房屋的产权变更为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过户手续;二、支付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中介费损失12000元及利息和租金损失353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费6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网等方式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95.84元,该扣划款已作相关退费手续【具体案款发放情况如下:1.退给了本案的执行费610元;2.退给(2021)粤0608执1517号的执行费105元和受理费882.84元;3.退给(2021)粤0608执1504号的执行费1489元,退款后剩余金额为0元】。另外,已协执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办理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明国路77号3座602房、603房、605房、3205房(地址明细详见判决书)这四套房屋的产权变更为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过户手续。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求贤

审判员  刘卫华

审判员  陈红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易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