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大宏山工业区**首层地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8367031G。
法定代表人:何玉成。
被执行人惊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13995714C。
法定代表人:罗铭。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彩丽建筑维护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惊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1民初168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1680000元、利息及受理费10196.1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29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01月03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二)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以(2019)粤1971民初168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惊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34×××91_1,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并扣划上述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1732471元,扣除执行费20636元,申请执行人得款1711835元。(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属辖区村、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至今仍未收到村、居委会的回复。(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的续封须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10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奕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