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保利华英包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保利华英包装有限公司国内仲裁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326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保利华英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保利华英包装有限公司国内仲裁纠纷一案中,依据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劳仲案字(2018)第11号裁决书,本次申请被执行人陕西保利华英包装有限公司履行案款12904元。本案执行费194元由被执行人陕西保利华英包装有限公司承担。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保利华英包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326执7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有会 审判员  *** 审判员  **让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