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326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保利华英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保利华英包装有限公司国内仲裁纠纷一案中,依据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劳仲案字(2018)第11号裁决书,本次申请被执行人陕西保利华英包装有限公司履行案款12904元。本案执行费194元由被执行人陕西保利华英包装有限公司承担。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保利华英包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326执7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有会
审判员 ***
审判员 **让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