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保利华英包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保利华英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26民初1287号 原告**,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陕西保利华英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保利华英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贺领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