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26民初1287号
原告**,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陕西保利华英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保利华英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贺领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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