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6民初1665号
原告:陕西山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7065897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保利华英包装有限公司,住址:宝鸡市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90KM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山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保利华英包装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陕西山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于2020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山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485元,减半收取27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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