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民终40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四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省泊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博奥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黄码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博奥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3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63元,减半收取2781.5元,由上诉人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娴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