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琦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25民初1113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修武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富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