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25民初1114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河南省修武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富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浩
书 记 员 郝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