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琦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河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3492号 原告:***,男,1969年9月生,汉族,住山西省屯留县。 被告: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富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05644487X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12月生,汉族,住泊头市。 原告***与被告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