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3492号
原告:***,男,1969年9月生,汉族,住山西省屯留县。
被告: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富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05644487X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12月生,汉族,住泊头市。
原告***与被告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