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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辽宁福按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鞍山装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3民初3079号 原告: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四营乡马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福按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鞍山装备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郑路8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环保设各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福按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鞍山装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环保设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71元,由原告承担,余款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余倍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