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漾濞核桃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国香原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9民初8号
原告:大理漾濞核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州漾濞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葵,大理漾濞核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理漾濞核桃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东原财富广场一期(1)1**12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云南国香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云台山林业局漾濞跃进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大理漾濞核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国香原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大理漾濞核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漾濞核桃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漾濞核桃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大理漾濞核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涛
审判员 杨 宏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