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漾濞核桃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漾濞核桃有限责任公司、保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502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大理漾濞核桃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42号。 组织机构代码:7098464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新闻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全。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理漾濞核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隆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理漾濞核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保***公司支付给大理漾濞核桃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及押金145980.79元。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昆明市信息产业基地15-1#地块食品加工厂房1层、物流建设办公楼2-7层(房产证号:20××70)于2015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呈贡法院查封,云***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总部的房产及土地已于2015年6月16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保***公司在本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新闻路50号的房产(证号:00052603),已于2015年6月30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对该财产进行轮候查封。在以上财产尚未处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隆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坤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