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民初6321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九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晶都大道18号华纳绿城23-107铺。
责任人:高济南,总经理。
被告:东海县石湖乡石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海县石湖乡石湖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连云港九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石湖乡石湖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