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嘉庆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阀门二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2执异1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河北嘉庆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京酒店518房间。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阀门二厂,住所地石家庄市跃进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38号楼4层5-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嘉庆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阀门二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第三人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19)冀0102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第三人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9年9月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执复239号执行裁定书,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执异37号异议裁定,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9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撤回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变更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变更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