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5)辽0113执恢20号
新星某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4)辽0113执6272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吉林省某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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