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821民初805号
原告:李某1,男,1981年2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华程南街东嫩江东路南2单元101室。
负责人:李某2,项目经理。
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