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李某1、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821民初805号 原告:李某1,男,1981年2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华程南街东嫩江东路南2单元101室。 负责人:李某2,项目经理。 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