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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吉林省江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吉7604执保11号 关于申请人吉林省江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25)吉7604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吉林省江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共计4,560,86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25)吉7604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25)吉7604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