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辖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古楠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案件由来: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因与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1696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因上诉人法定住所地位于安徽省蒙城县,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诉讼管辖规则以及便于查明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为有效查明案件事实。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向其给付货款及利息,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