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516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天津惠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京福公路西侧医药医疗器械产业园4-2-3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古楠街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惠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惠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津0113民初51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天津惠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惠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4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