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发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4执4230号 申请执行人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古楠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77457894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成发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长龙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97806991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成发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14民初10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成发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14民初106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