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696号之一
原告: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古楠街8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02元,减半收取计2601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