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2071民初50208号
原告:中山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钟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中山市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中山市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后。诉讼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于原告某甲公司对其他主体的诉讼请求,仍需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某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某乙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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