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82民初7606号
原告:浙江中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463237976),住所地:丽水市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明路780号。
法定代表人:**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神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JC70L),住所地:**市柳市镇前西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神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能电气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交、免交或者缓交等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