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2民初5849号
原告:浙江中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463237976。
法定代表人:**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神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柳市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JC70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神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