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213执3008号
申请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23)辽0213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给付案款77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000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5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126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同时,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轮候查封),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