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马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鹏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
法定代表人:李怀平,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金马衡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鹏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已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乔元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