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民初2518号
原告: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苇子沟镇大苇村六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安县教育技术装备处,住所地农安县******48号。
原告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农安县教育技术装备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2023年5月17日,原告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晴天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博